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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保二期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天保二期工程的重大意义

  

  我市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自1998年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圆满完成了天保一期工程各项建设任务,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林业发展,维护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但总体上看,全市天然林生态系统仍然比较脆弱,林区改革发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天保工程区生态状况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仍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天保二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根本选择,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有效举措,是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天保二期工程建设扎实推进。

  

  二、明确任务,准确把握天保二期工程的各项政策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护天然林资源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举措,以巩固天保一期工程建设成果为基础,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目标,以调整完善政策为保障,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牢固的资源基础和坚强的绿色屏障。工程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坚持事权划分,分级负责;坚持政策引导,促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二)目标任务

  

  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促进森林生态功能修复;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常年管护森林386.28万亩;加强公益林建设,进一步推进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加强森林经营,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到2020年,全市新增森林面积80万亩,净增森林蓄积400万立方米。工程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和谐。林区职工就业转岗问题基本解决,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接近或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林区民生明显改善。天保二期工程实施期限为2011-2020年,实施范围与天保一期工程一致。

  

  (三)主要政策

  

  1. 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落实国有林管护补助,统筹考虑管护面积和在册职工人数安排补助经费,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他林地每亩每年补助5元,灌木林地每亩每年补助1元。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所有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7元,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2. 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经营。继续推进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加强森林抚育,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林地生产力。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实施造林良种补贴,适当提高工程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亩300元和每亩70元。完善森林资源培育补助政策,对国有中幼林抚育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120元。

  

  3. 完善林区民生保障政策。继续对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负担的在职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保险给予补助。依据国有林业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以2008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30%安排补助资金。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林木种苗站、森防站和木材检查站的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不纳入五项保险补助范围。按照天保一期工程政策,省财政继续对国有林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定额补助。继续对国有林业单位负担的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符合现行就业政策的国有林业单位代管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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