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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措施,切实抓好天保二期工程的各项工作

  

  (一)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

  

  1. 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进一步落实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规定,工程区内农民自用材、薪炭材以及灾后重建等政策性采伐,必须按规定实行凭证采伐、采伐公示和作业设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伐区划拨、监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将天然林保护政策宣传和落实到位。

  

  2. 落实好森林管护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明确森林管护人员职责和权利,切实将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不断完善森林管护办法,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国有林管护要积极推行“封山设卡管护”、“分片专职管护”、“企地协作管护”等多种模式。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要及时足额落实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并签订好承包管护合同,采取“分级管护”、“联户共管”、“林农直管”、“家庭托管”等多种模式,落实好林权所有者的管护责任。

  

  3. 严格森林采伐管理。认真执行凭证采伐、限额采伐制度,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监管,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各地要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

  

  4. 强化林地保护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科学编制、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征占用林地的检查和监管。

  

  5. 加大林业“三防”力度。进一步加大林政执法和案件稽查力度,依法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抓好森林灾害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二)切实抓好森林资源培育

  

  1. 继续推进公益林建设。根据各区县土地资源状况,按照宜造则造、宜封则封的原则,继续推行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运用补助政策充分调动社会造林积极性,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方式,努力实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双增”目标。

  

  2. 实施好森林抚育。依据《森林抚育规程》要求,对林分密度过大、林层结构不合理、枯损严重、生长受阻、防护效能低下的国有中幼林适时开展透光抚育、生长抚育和卫生抚育等森林经营活动,改善林层结构,增加森林蓄积,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3. 加强低产低效林改造。按照《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要求,对林木生长量和林分质量因受不良因素影响,生长缓慢、质量低劣、效益低下的商品林进行补植改造、带状改造、综合改造,积极推进森林资源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增长型转变。

  

  (三)切实抓好林业改革

  

  1. 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要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兼顾社会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实行企业化管理。我市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对象以公益林为主,改革中要尽可能将其确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加强资金人员保障,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结束后,要以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建设重点,以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为主要内容,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任务,以资源增长、农民增收为基本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初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

  

  3.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按照森林分类经营要求,将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公益林要全面停止商品性采伐,严格管理。商品林经营在遵从市场需求、依法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林业主管部门对商品林经营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切实抓好林业产业发展

  

  1. 大力发展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天保二期工程的历史机遇,在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突出抓好木质工业原料林、竹林、经果林、木本药材、种苗花卉等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林业专合组织,努力提高现代林业产业的综合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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