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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予以删除; 2.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但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 3.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且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 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如建议删除,而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一并提出立法建议;对政府规章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如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作如下处理: 1.政府规章中需要删除或者修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通过简易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2.对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无法通过简易程序修改解决的,报请市政府纳入立法计划; 3.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等统筹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并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文件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五)清理的时间 1.今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其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今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清理建议的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今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严格把握规范清理的标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本区县、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规范与清理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纠正不合规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要求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