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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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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一)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指导。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得到执行。

  

  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保护相对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建立该制度,明确本区县、本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

  

  要强化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情况的行政监察,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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