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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教办师[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考试对象

  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省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专科和本科在校毕业班学生,可凭学校证明报考教师资格。

  (四)考试的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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