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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教办师[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我省暂按原操作方式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方式,其余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今后的笔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面试工作。

  (六)考试收费

  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四、201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一)颁布考试大纲

  2011年10月,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等信息,考生可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查询。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笔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30日,面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1日-14日,考生可在此期间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三)考试时间

  1.笔试时间

  2011年11月26日。

  2. 面试时间

  2011年12月24日-25日(视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

  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确认、考场安排、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等考务管理事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考试院院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财处、师范处、人事处、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平稳实施。

  (二)组织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教育部成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范教育处,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日常事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

  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六、其他

  此方案仅在我省试点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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