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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农业局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建德、临安市水利水电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通过实施预警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消解,将其降到最小化,从而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农产品生产环节中可能引发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危害因子进行预防预控。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危害因子主要包括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外源性添加物、产地环境污染和生物毒素等。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局负责领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预警管理工作。杭州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质监处)具体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工作的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预警报告的制发。

  

  第四条  建立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分析专家组,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预警(即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常规质量安全隐患的预警工作由市农业局质监处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

  

  第五条  各区、县(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预警函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六条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各级农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预警专家反映的信息、农产品生产者反映的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播报的信息或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等。

  

  第七条  各区、县(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日常收集管理工作。每月(20日前)将质量安全信息以风险预警信息表(附表1)形式报给市农业局质监处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预警级别


  第八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1、禁用农(兽、渔)药在全市范围内检出;

  

  2、在局部区域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1、禁用农(兽、渔)药在2个以上区、县(市)检出;

  

  2、非禁用农(兽、渔)药检出超标在全市范围内发生;

  

  3、同一区、县(市)发生2起以上不同产业的禁用农(兽、渔)药超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1、禁用农(兽、渔)药在2个区、县(市)发生;

  

  2、同一区、县(市)发生2起不同产业的禁用农(兽、渔)药超标;

  

  3、非禁用农(兽、渔)药超标在4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

  

  4、全市范围内持续检出某种(类)农药(兽、渔)异常,且检出农产品类型较多。

  

第五章 预警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的级别实行对应的预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发生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立即召集预警管理专家组对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某种农药的禁用,提出应对和处置措施建议;相关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立即跟进提供技术指导,提出产业防控措施并指导实施;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跟进查处工作,全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在的区、县(市)应立即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迅速追踪源头,查处留地(栏、塘)的有害农产品,处理相关当事人,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培训,加强监管;其它区、县(市)要举一反三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相同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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