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农业局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发生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立即召集相关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进行会商,分析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组织开展专项飞行抽检。各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根据会商结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必要时,限用某种农药。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区、县(市)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全市农业投入品的检查,开展对风险发生地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检查。

  

  2、区、县(市)农业局应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跟进开展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相关农产品督查力度,提高监测比例和频率,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发生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根据风险信息发布预警函,各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根据预警函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结果反馈。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区、县(市)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2、各区、县(市)农业局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抽检和培训。

  

  第十六条  三级预警范围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现时,由风险所在区、县(市)农业局开展相应的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函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预警措施执行的结果反馈给市农业局质监处,其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到预警信息的时间及预警的级别、预警信息的处理措施的落实及落实的效果等。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做出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分析风险因子及其控制措施,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与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风险预警信息表

  

  2、预警管理机制流程图(略)

  

  附表1:

  风险预警信息表

  

  

信息来源

 

获得时间

危害因子

涉及农产品种类

相关检验检测数据

危害因子影响范围

建议采取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