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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发生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立即召集相关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进行会商,分析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组织开展专项飞行抽检。各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根据会商结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必要时,限用某种农药。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区、县(市)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全市农业投入品的检查,开展对风险发生地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检查。 2、区、县(市)农业局应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跟进开展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相关农产品督查力度,提高监测比例和频率,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发生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根据风险信息发布预警函,各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根据预警函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结果反馈。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区、县(市)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2、各区、县(市)农业局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抽检和培训。 第十六条 三级预警范围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现时,由风险所在区、县(市)农业局开展相应的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函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预警措施执行的结果反馈给市农业局质监处,其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到预警信息的时间及预警的级别、预警信息的处理措施的落实及落实的效果等。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做出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分析风险因子及其控制措施,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与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风险预警信息表 2、预警管理机制流程图(略) 附表1: 风险预警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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