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体育总会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先进体育社团、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先进体育社团的评选在各体育社团总结全面工作和自荐的基础上,由“双评小组”根据各体育社团的综合情况和评选条件确定初步名单。

  第十八条  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各体育社团根据评选条件,经民主程序认真研究,提出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单,由市体育社团“双评小组”评定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由“双评小组”提出评估结果和评选市级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名单,报请北京市体育总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上报材料必须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报送,一份自留)加盖公章,做到整齐规范。

第六章 表彰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市体总于评选年的年底或次年初召开北京市先进体育社团、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被授予先进社团、单项工作突出社团的体育社团,市体总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被授予“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市体总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体总将对“双评小组”提出的拟受表彰的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个人在市体育局或市体总网进行公示,凡在公示中反馈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社团,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评选年度内,社团获国家级奖励的将直接被授予先进社团荣誉称号。个人获国家级奖励的可直接授予“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社团举办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赛事活动或者全市有影响的重大赛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单项工作突出社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修订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体育总会。

  

  附件2:

  北京市先进体育社团申请表

  

  

社团名称

 

法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主 要 事 迹

 

社团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体总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可复制。

  

  附件3:

  社团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名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联系方式

 

所在社团

 

 

 

 

 

所在社团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体总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可复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