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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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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引导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推进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积极采取股份合作、基地带动、租赁经营、互换重组、托管经营、组织代耕、转让经营等模式,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机制。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用土地作为资产或资本,参与业主经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出台激励政策,引导土地流转,解决撂荒耕地复耕,积极扶持种植大户,促进撂荒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在资金和项目上打捆使用,投入到农业规模园区,扶持业主做大做强。

  

  (五)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统筹粮经作物协调发展

  

  按照“总量平衡、量质并举,面向市场、注重效益,因势利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和“一稳二调四扩大”的总体思路,稳定水稻面积,因地制宜调减小麦、红苕面积,扩大马铃薯、高粱、大豆、油菜等作物面积。在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的前提下,对土壤条件稍差,基础水源有保障的地方,可以适当规模发展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结合我市优势产业区域规划布局,泸县、江阳区、龙马潭区发展甜橙和龙眼,合江县发展荔枝和真龙柚,纳溪区发展护国柚和茶叶,古蔺、叙永发展甜橙、烤烟和茶叶。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果园行间可间套大豆、蔬菜,茶园行间可间套猕猴桃、杉树,提高土地收益。

  

  三、依法治理,构建遏制耕地撂荒长效机制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耕地撂荒

  

  一是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该幅土地原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恢复耕种;二是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凡耕地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由村社集体责令承包方复耕,或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社集体强令收回重新发包;三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集体。承包方不交回的,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并把收回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应进地农户,防止土地撂荒。

  

  (二)建立土地流转平台和耕地撂荒监测系统

  

  各区、县要着力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同时,建立和完善耕地撂荒监测系统,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与撂荒耕地监测的有机衔接,形成以县(区)为中枢、以乡(镇)为平台、以村为基础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对土地流转和撂荒耕地的全程跟踪、动态监测。

  

  (三)加强宣传,强化遏制耕地撂荒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各种优惠补贴政策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农民爱惜土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要强化经费保障,支持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与耕地撂荒监测系统建设,支持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先进农业科技推广,支持代耕代种和土地流转,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

  

  四、加强督查,建立撂荒地责任追究制

  

  建立撂荒土地督察和举报制度,落实责任。市政府将建立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督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业、国土、监察、督办等部门单位领导为成员,定期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常年撂荒现象严重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减所在区、县粮食生产绩效管理分值。区、县和乡(镇)两级政府对防止耕地撂荒负直接责任,建立撂荒地责任追究和惩戒制度,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责任到人,确保遏制耕地撂荒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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