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

  

  (一)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家庭服务人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或输入。(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支付培训补贴。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一批职业院校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逐步推行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有用工需求的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三)大力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大力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总工会)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的市场秩序

  

  (一)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制(修)订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完善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组织,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标准制定、行业统计、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资质、信用评定工作。要加快家庭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的信用和服务质量体系以及公示制度,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

  

  (二)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政服务企业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布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为家政服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经申请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企业及雇用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不能安排休息的,应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