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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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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要探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工伤保障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力争将雇佣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就业局)

  

  (四)建立多渠道维权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畅通司法维权途径,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抚顺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充分发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家庭服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基础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标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家庭服务业信息的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就业局)

  

  整合资源,搭建统一的公益性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平台要承担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2012年底前,我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就业局)

  

  (三)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星级”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员评选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成就感、自豪感,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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