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10-01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五)加大奖励扶助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其中,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分别从50元/人·月、60元/人·月统一提高至100元/人·月。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300元/人·月、200元/人·月、100元/人·月的扶助金。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每月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分担比例为50%、20%和30%。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十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十七)逐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围绕“文明倡导、健康促进、优生优育、致富发展、奉献社会”5个方面,启动创建幸福家庭试点。深入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继续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孤儿家庭、老年家庭、残疾家庭、留守家庭以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健全生育关怀制度,对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等给予关怀关爱,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再生育信息。围绕“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等方面,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促进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促进家庭幸福,维护社会稳定。

  八、全面提升科学服务管理能力

  (十八)加快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平台,实施全员人口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加速建设自治区人口信息中心,规范基础数据库管理,提高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抓好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更新维护,确保人口信息系统应用安全有效、数据准确及时;牵头建立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统计等部门参与的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十九)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全面完成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建设。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快优生检验实验室建设,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管理信息化、服务队伍职业化”的目标,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育健康、家庭保健等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不断完善群众工作机制。

  (二十)加快基层服务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解决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短缺问题,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县级计生服务站取得执业医师等资格证的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且至少配备1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心乡(镇)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以上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技术人员;普通乡(镇)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以上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技术人员。各地人口计生、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调解决计生服务站所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清理调整非技术人员占编现象,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适时补充基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切实落实村级计生专干相关待遇,报酬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村委会主任工资的80%,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县级直管乡级计生服务站的管理体制。

  (二十一)加快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充分发挥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优势,强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承担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主要职能,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卫生、统计等部门(单位)承担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