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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应当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银期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且投资者的出金需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对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因营业部管理问题对期货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