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1〕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准入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确定并定期调整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条件、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居住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三)规范受理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实行首问首办制。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

  

  (四)落实初审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初审职责。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各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的程序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现居住地和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经营地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经营地同时公示。

  

  (五)严把复审关口。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行复审职责,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已分配和进入轮候名单的保障家庭,要安排信息复审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

  

  (六)严格审核制度。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应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是否变化等内容。对可疑或群众举报的,要重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备核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