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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1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责任意识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措施,加大了主动救助力度,加快了基层救助服务网络和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开展了人性化、关爱型救助服务,有效地维护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我市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等问题。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齐抓、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结合的原则,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政府投入,切实解决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防治等难点问题,切实地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明确职责,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举措

  

  (一)加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点、村(居)委会救助信息员三级救助保护网络。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救助服务网络。我市目前没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区县(自治县),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健全功能,尤其是完善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和功能。各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依托现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救助服务点,负责为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宣传、劝导、救助、转送等服务。村(居)委会应当明确一名救助信息员,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传递流浪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

  

  (二)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交巡警平台、派出所在街面和社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到发现地的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公安机关应就地或带到有关场所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子女流浪乞讨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调配合。对有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者,要依法查处。民政部门以及各级救助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市政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码头以及繁华地段设置醒目的救助标识牌,载明救助保护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和市政等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确定定点医院,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尤其是对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当指定专门医院予以及时救治。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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