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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全市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对进入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为其提供文化及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年龄较大、不适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有务工愿望的,要在人力社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鼓励其自强、自立。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单位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要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流浪未成年人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流浪未成年人。 三、加强领导,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二)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分工合作,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监督考核。对重复流浪严重、流出量大的重点流出地区进行警示和挂牌督办整改。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能力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指导,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对《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积极探索救助服务社会化,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