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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推进,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复核、整理并提出具体化解方案。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地级以上市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情况以及人口、财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债务化解范围

  

  (一)机构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债务范围。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三)时间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对经核实的债务,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资金来源

  

  各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级财政、各地级以上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工作组织

  

  省建立由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加强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六、实施步骤

  

  (一)摸查核对阶段(2011年11月30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逐个单位、逐项债务进行分析填报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汇总书面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化解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

  

  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省联席会议对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债务化解指导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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