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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制定下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指导意见。 201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省的指导意见,将经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剥离,转交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1日至9月15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至11月30日)。省联席会议统一对各地债务化解情况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收回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定推进债务化解工作。省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作用,精心组织实施。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债务化解与医改其他工作的衔接,加强向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的沟通汇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各地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县级财政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债务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由卫生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