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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委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到位;对经营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置历史债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创新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进一步明晰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产权关系,凡因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产权纠纷,由同级政府和省供销社负责协调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纠纷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协调解决。利用国家“拨改贷”资金和省供销社配套资金建设的棉花、化肥等物流仓储设施产权属于省供销社。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通过视同、补缴、核销等方式,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县级及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选录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扁担精神”和新时期“务实、创新、诚信、为民”的合作社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