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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科委国际合作处关于征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条 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第七条  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  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  合作基地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

  (三)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委;

  (四)按照市科委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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