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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办字[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1〕26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建管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使资质审批制度更加合理、程序更加简化、管理更加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质审批,是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建设行业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含资质变更、资质有效期延续)。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行业资质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园林施工、市政施工、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编制、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类型单位资质资格。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质审批事项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

  第五条  收到资质审批申请后,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会同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下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 查


  第六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统一的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按照《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根据资质申请类别、数量和资质审批时限等实际情况,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按照资质规定的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审查中的相关政策性问题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解释。对于涉及安全生产和重大民生等审批事项,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前,厅主管处室(单位)可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察看。

  第八条  在专家审查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由厅主管处室(单位)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资质类别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并通知专家本人参会,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专家只针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的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除此之外的因素不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条  专家必须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每个单位的申报材料应至少由两名专家在不交换审查意见的情况下独立审查,并分别填写资质审查表。当两名专家审查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即可作为专家审查意见,当两名专家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第三名专家审查,第三名专家意见作为终审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会的费用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筹集。

第四章 签 批


  第十二条  对专家审查合格的申请事项,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按照程序办理相关签批手续。首先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审签,在处(单位)务会上通报情况,然后直接由处室(单位)一把手审签,最后由分管厅长或厅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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