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办字[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在资质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中,经办人员必须是厅机关公务员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办人员每三年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四条  作出的资质审批决定,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页(http//www.sdjs.gov.cn)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发 证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及需要颁发的审批证件、资质证书、印章等,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第十六条  资质审批证件或其他文件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可凭书面收文凭证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资质审批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资质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理、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九条  资质审批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在资质审批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审批结果;不得利用审批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被审查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

  第二十条  资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要实行回避。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以及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评审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接受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和厅法规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对资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或审查专家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在资质审批过程中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资质所应符合的条件、标准及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厅各主管处室(单位)会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发布前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