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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