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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落实市(县)长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市(县)长负责制。要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纠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质监、环保、工会、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行业动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制定完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管理办法。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完善促进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管理办法,从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有效的规范管理措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科学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分担率等因素,科学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同时,要研究建立本地出租汽车调控指标体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城市化进程要求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调控出租汽车投放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四、培育大型骨干出租汽车企业。要重点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的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培育大型骨干出租汽车企业、集团,促进资源向优质骨干企业集聚,实现企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 五、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持和鼓励公司化和规范化的行业发展方向,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清理出租汽车行业中的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和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规转让和私下炒卖。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运力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由企业全资购车并聘用驾驶员,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推行现有的个体出租汽车委托专业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以合同方式明晰个体车主、企业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委托的企业必须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除聘用驾驶员外,不得再委托他人行使经营权。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申请配置和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各地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彻底清理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在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重点地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等重点对象,要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形式坚决予以打击,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七、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杜绝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违规行为。支持和鼓励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要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建设“文明服务之星”、“文明标兵车”等出租汽车服务品牌,树立窗口形象。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续聘的重要依据,向社会公布。 八、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并督促企业执行。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转移营运风险等行为。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积极妥善解决在经营中存在的涉及驾驶员利益的各种实际问题,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地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