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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可在申请书中填写,其中产品检验人员至少为2名。 (9)产品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标准文本应包括所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文本(包括标准登记卡)及配方中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10)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按附件3填写),及各原、辅料供应商生产许可证明;如果原、辅料为进口产品,须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11)企业自我声明材料(见附件4); (12)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如企业经办人非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提供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应使用a4纸并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时需携带相关证照原件以备查验。 2、收费 因产品不再划分单元,在受理时企业一次申请多种产品只收2200元实地核查费,产品检验费用由企业向发证检验机构交纳。 3、产品变更 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向市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提出变更申请,按新申请提供所需资料,许可机关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经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可不组织现场实地核查。 4、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迁址申请;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换发证申请、补领等申请仍按《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5、产品命名 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应符合gb26687-2011命名原则的规定。 (四)材料审查 1、材料初审 材料初审由市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所需材料应齐全、完整。 (2)、申请产品是否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 对于材料不齐全、产品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的,由审查中心退回市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进行补正或撤销申请。 2、材料审查 核查组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及《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的规定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26687-2011命名原则的规定。 (2)、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26687-2011的规定。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 (3)、每个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原料的添加目的是否为对终端食品有功能。 (4)、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5)、核查企业提交的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包含对配方的管理以及配方中有害物质限量控制的确定或计算、致病性微生物的要求;是否明确规定各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6)、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是否合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符合gb26687中4.3、4.4的规定。是否能采用加权计算,如采用加权计算的应结合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规定。 以上6款审查组需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表(附件3)中进行评判,并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中的对应条款进行评分。 (五)实地核查 1、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未按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需要改变或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视情况另行制订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