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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1〕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农村牧区住房情况,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住房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255号)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对象

  截止2011年9月30日前,户籍关系为农村或牧区的独立农牧户。

  二、普查范围

  全省农村牧区已建成使用的各类结构住房和2011年12月31日前主体竣工的房屋(不包括独立的柴草房、辅房、厨房、牲畜棚圈等非居住使用的生产设施用房);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常住人口数、家庭年收入,以及住房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住房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住房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情况。结构类型主要包括土木结构(夯土墙)、砖(石)木结构、砖混结构及其他结构(主要指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

  (三)住房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使用情况(主要指房屋是否自用或出租等),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情况。

  (四)安全判定情况。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既有农村牧区住房进行安全评价。判定分为四个等级,a级为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住房;b级为基本完好,可维护使用的住房;c级为局部危房,应加固改造的住房;d级为整体危房,应拆除重建的住房(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青政办〔2011〕255号文附件1)。

  四、普查方法

  普查工作应以村为基层单位,按户进行,采取自下而上、全面入户、抽样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乡镇逐一核实、县级组织复核、州级组织检查复核并汇总上报、省级部门抽查复核”的方法进行。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调查,并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每村具体开展登记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

  五、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从2011年11月5日开始,2011年12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11月5日-11月10日)

  1、做好动员部署。各县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住房普查实施方案,抓紧安排部署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2、组建普查工作组。各县从县直部门、乡镇、村抽调责任性强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组织普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住房信息的采集填报方法、技术要求和上报的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尽快开展普查工作。

  3、搞好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房屋普查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农牧民参与普查工作。

  (二)普查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

  1、入户调查。普查人员深入各行政村,逐户上门调查,准确掌握农牧户家庭、房屋基本信息及住房各项指标。

  2、判定等级。根据住房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所处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安全性影响因素,判定房屋安全等级。

  3、填写录入。将采集的基本信息逐项录入表中,必要时附文字说明。普查人员每完成一户调查,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普查对象当地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4、汇总整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本级普查任务后,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同时,登陆“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于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农户住房信息档案的网上录入登记工作。

  (三)复核上报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普查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检查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汇总复核后、12月15日前报至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镇)两级对普查村庄的复核率要达到100%。

  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人民政府上报的普查成果数据及时组织核查复核,复核率要达到本地区村庄总数的10%。复核无误后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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