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9.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20.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2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2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5.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6.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7.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财产、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8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29.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30.在募捐中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31. 在募捐中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32.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33.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34.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返还财产、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确认(共3项) 1.外国公民收养中国子女关系的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 2.涉外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至第十四条 3.优抚对象伤残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1.《老年人优待证》制作与发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2.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 法律依据: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3.烈士纪念建筑物迁移 法律依据: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4.出具烈士审批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5、募捐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