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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9-11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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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督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高速公路和新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以旧路改建为主的干线公路项目不再出具选址意见书。

  

  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文物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审批中涉及的相关专项报批工作。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报批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推进审批。

  

  (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与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签订年度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省级各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

  

  四、多方筹资,破解公路建设资金难题

  

  (八)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加快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中央投资车购税等各类资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争取国家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税收增量资金对我省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建养的转移支付力度。

  

  (九)加大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全面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国家安排的中央投资车购税,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安排至相关市县和项目管理单位。市县政府要把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路建设涉及的相关收费,在省政府权限范围内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路产占用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国有或集体的电力、电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供料费予以补偿。严禁垄断地材,哄抬建材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公路建设的收费项目,严禁向公路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驻陕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支持公路建设单位积极探索融资渠道,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入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最大限度争取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我省公路建设。

  

  (十二)广泛吸引多种资金投入。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省交通运输厅代表省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入有实力、重信誉的社会资本以多种投资模式及多种建设形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县政府要全力配合支持。清理、规范现有国省干线收费公路,利用收费还贷政策重点推进一级公路建设。

  

  鼓励市县政府以土地或其他资源入股,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鼓励市县政府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通过提供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重要的红色景区、工业及农业产业园区对外连接道路,积极改善对外交通条件。市县政府在因公路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等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

  

  坚持实施“大路带小路”政策,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国省干线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建设。

  

  五、凝聚合力,做好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省上下支持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四)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协调,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费用按照预算投资实行总承包。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市县政府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迁群众的工作,妥善安排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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