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五)全力保障优化建设环境。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由公路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各市县政府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定期多部门联合执法,稳定地材价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环境相关问题,创造无障碍施工的良好外部环境。 六、强化管理,着力提升建设水平 (十六)严格资金监管。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各类交通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建立廉政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强化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省交通运输厅要严格管理,强化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打造质量可靠、技术领先、景观优美的精品工程。 (十八)注重生态环保。开展工程环保设计,强化对公路设计、建设的全过程环保监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推进全省公路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