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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机构养育孤儿住院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城市分散供养孤儿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待遇;农村孤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农村“五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孤儿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市儿童福利院要为院内养育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可为区域内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科技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孤儿医疗康复保障的科技支撑工作。民政部门要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和取暖费由孤儿所在的机构承担。社会散居孤儿和机构内养育孤儿在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所发生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由儿童所在的教育机构予以免除。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要减免其入学费用。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按就近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将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顺利就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奖励等扶持政策。对于符合征兵条件的成年孤儿,人武部门要优先应征入伍。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由残联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辅助金。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和有条件的区要在国办福利机构内设置儿童部,专人管理,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为供养孤残儿童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儿童生活用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完善市儿童福利院二期工程建设,新建“残疾儿童康复楼”、“儿童之家”(单元式家庭养育楼)、“儿童乐园”、“儿童体育馆”等场所设施,增置救护车、交通车和儿童生活用车。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