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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地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在完善现有从业人员结构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儿童福利机构聘用工工资和社保资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特教补贴。教育、卫生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职称评定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并在举办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时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为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区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辖区内孤儿送到市儿童福利院安置;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福利机构的儿童部妥善安置辖区内孤儿。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优先办理外国人收养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文化部门每年至少要义务为孤残儿童组织两次辅导培训或演出。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附件:贵阳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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