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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201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通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规划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促进项目投资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通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扩大就业。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提高就业承载能力。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和优化结构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千方百计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三)通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就业。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产业和人口向城镇集聚的过程中,构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在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大力推动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扩大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四)通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吸纳就业。通过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培育和建设,形成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五)落实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放宽中小企业登记、名称核定、出资额、经营场所等限制条件,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养老服务和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扶贫等基层岗位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就业。

  

  (八)统筹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岗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专门项目。统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和为县以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录的、定向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等工作。

  

  (九)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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