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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全面建立旗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本旗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旗县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入调出自治区。 (三)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种苗管理 (一)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质检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建设、种苗行政执法、种苗质量监管、良种选育推广、种苗信息引导等职能作用。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作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措施来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基本要求,把林木种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扶持政策 (一)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和基层林木种苗质检执法能力建设。林木种苗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苗质检执法、林木种子储备和林木种质资源普查。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和林木种子储备资金在本级部门预算中优先安排。 (二) 建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储备种子的收购、储存、使用、更新和损益管理。 (三) 建立自治区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补贴和全区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六、搞好信息建设,提高科技含量 (一) 搞好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林木种苗协会,为种苗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搭建桥梁,开展技术交流、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中介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和完善信息化设备,建立林木种苗信息网络,提供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二) 充分发挥自治区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设施和人才优势,利用我区现有林木种苗基地及其基础设施、设备,通过合同约定、联合攻关、协作研究、成果共享等方式与途径,在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质量检验技术、加工贮藏技术等领域,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