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政发〔2011〕7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满足全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突出各级政府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地位,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化、机构养老规范化、社区服务普及化、居家养老优质化,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向适度普惠转变,全面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协调推进。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三无”、“五保”、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以集中供养、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坚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建管并重,规范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要”原则,着眼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准。

  

  三、工作目标

  

  坚持优先发展的要求,完善布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保险、政府供养、高龄津贴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二)机构养老床位大幅增长。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8万张,占到老年人总数的3%;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70%。

  

  (三)社区养老服务覆盖城乡。3050个城市社区全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1/3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四)社会养老格局更趋合理。全面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全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

  

  四、主要任务

  

  (一)打造“四项工程”,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1.机构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依托现有市地老年社会福利院,整合当地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在全省13个市地各打造1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在每个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设1所(全省共建设100所)以养老服务为主,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万张。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公办民营等经营模式,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2.社区服务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50%的社区建有1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增加日间照料床位1.4万张。鼓励各地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提供便利。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和紧急救援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向农村独居、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