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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业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十二五”时期,省政府继续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航道建设、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和高等级航道应急抢通等水上事业的发展。各市、州、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水运业发展的投入,对客渡船舶按客位每年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规范建设用地。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航道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在认真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项目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十六)综合利用资源。统筹江河治理、流域开发与水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有航运功能的河流中新建水利水电枢纽,应充分考虑内河水运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划内容建设船闸。加强枢纽运行调度管理,船闸运行应方便船舶航行,减少待闸时间,用水调度要兼顾航道通航要求。对在通航河流上新建临、跨、拦河建(构)筑物,严格执行航道规划等级标准,依法严格审批。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航道,要在充分论证通航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逐步建设通航设施。对通航河道内滥采乱挖、破坏航道及其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依法制止。探索港口岸线资源评估、等级评定和有偿使用办法,形成合理开发和提高利用效率的机制。 (十七)加强航道养护。制定并实施《湖北省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汉江、江汉运河等高等级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确保航道养护和应急抢通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建立高效、协调的航道养护机制,逐步实现重点航道养护标准与其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相统一,逐步实现航道养护工程的市场化运作,确保三级及以上航道昼夜通航率达到100%。 (十八)完善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以《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为重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设,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明确港航投资主体,强化水运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健全港口岸线合理、有效使用机制,加大航道保护力度,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救助措施,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水运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