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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五)上市公司回答本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关问题的情况; (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二次以上; (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六)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十二)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 (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十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