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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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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

  

  (十六)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八)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

  

  (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

  

  (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九)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十)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三)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在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50%;

  

  (十六)公司被本所三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七)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十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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