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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出具退役证明、自谋职业协议书。 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出具荣誉证书或相关证件。 7.军人配偶出具《结婚证》、现役军人证明。 8.烈属出具《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9.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未成年人抚养证明。 10.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动迁和回迁证明及与本人关系证明。 1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出具困难家庭证明、毕业证。 12.因失去土地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出具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失去土地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核查。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员的情况进行入户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对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整理后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乡(镇、街道)认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并对审查认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汇总后将数据库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四)县(区)和市备案。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库进行复核备案,建立县(区)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于每月末将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整理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可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并履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 第三章 援助项目 第七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指定专人实行“首问负责制”等措施,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通过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熟悉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储备适合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岗位,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努力疏通就业岗位供求信息传播渠道,并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八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需求,帮助确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充分就业县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型企业联系,广泛搜集各类用工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发服务型和劳动力密集型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对接。凡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开展专项援助行动。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关注民生、援助就业、构建和谐”等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条 开展个性化援助。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到随时认定随时帮扶,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全面帮扶,根据每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于中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使其尽快就业;对于有一定技术特长就业转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与专业岗位对接的办法,发挥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帮助联系或提供相应的社区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岗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7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