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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成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完善保障措施。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等基本条件,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管理。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激励机制。对援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重点表彰奖励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工作人员,以保证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达到良好效果。 第二十四条 统一信息化管理。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把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全面实现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要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就业援助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宣传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精细化、长效化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各相关部门联系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格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具体事务工作。财政、税务、民政、工商、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金融、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要求,按月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根据信息管理系统将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就业情况,对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的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