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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合理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的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健全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核定收支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收支差额按规定程序核定后主要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工资性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三、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主要由同级财政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

  

  四、核定编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额。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及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五、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任务将由各市、区卫生局参照粤机编办〔2011〕36号以及粤机编办〔2011〕37号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统一核定,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一)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

  

  2.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中医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

  

  4.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5.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

  

  6.指导辖区内诊所、卫生站(室)业务工作,对村医和村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7.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及服务;

  

  8.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

  

  9.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10.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适宜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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