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

  

  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7.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

  

  六、核定经常性收支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办法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由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审计部门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收支情况,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差额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

  

  1.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

  

  2.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包括各市、区必须按每名医务人员每年1.2万元的标准落实卫生事业费补助以及各级政府给予的补助等。

  

  (二)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编制人数核定,对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

  

  2. 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3.年度医疗服务支出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服务平均支出情况(扣除人力成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平均发展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支出数和省确定的增长率确定;

  

  4.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上述以外的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等因素核定。

  

  七、补偿项目

  

  从2011年起,各市、区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其中:各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出现收支差额部分,江门市市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补助比例不低于25%,对其他市、区的补助比例不低于10%。

  

  八、管理监督

  

  (一)各市、区每年年初将纳入补助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以及情况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对各市、区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与财政补偿政策挂钩,对没有落实好政府补助的市、区不能享受市级财政补助。

  

  (二)各市、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并配合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缴纳。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