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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本市30万亩最低保有水产养殖面积,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11年底,各区县及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企业要较为全面地完成本市农业布局规划内水产养殖水面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细化农业布局规划 1.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市农业布局规划中规划的水产养殖场用地,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重点要明确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等。细化后的规划以及动态调整,要与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相衔接,并统一纳入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系统。要搞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航运、港口、旅游等规划的衔接,既注意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又妥善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为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以及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一定的养殖区域,对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应当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种类和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 (二)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1.严格执行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市、区县农委要健全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并按照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 2.明确《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的发放办法。(1)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为:一是市内养殖水域由养殖权人向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二是在外省市由本市管辖的国有养殖水域由养殖权人向市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为: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发包方将承包合同、承包方情况等养殖证申请材料报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向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把握好新、旧养殖证的使用衔接。农业部要求在2011年1月1日后,启用新版养殖证和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为此,市、区县农委要积极搞好衔接,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新、旧养殖证的换发工作,并及时将2011年1月1日后有效的养殖证基本信息录入新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原则上不再核发养殖证,已核发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