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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项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构筑高端产业、自主创新、生态宜居三个高地的要求,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十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全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商务、人力社保、工商、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齐抓共促,加强联合调研和专题调研,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积极争取我市成为国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专项政策试点。

  二、强化政策扶持

  发挥我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势,引导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当集中。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整合政策资源,明确功能定位和招商特色,实现错位发展。提升引进项目层次,着力引进带动力强、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延伸配套产业链条。建立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等有关市级部门联动机制,妥善解决入区企业在出入境报关、检验检疫、核销、退税、收付汇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内外销并举,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搭建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营销渠道的对接平台,提升企业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以委托设计和自主品牌混合方式出口。

  三、加强资金引导

  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研发投入、申请专利等给予奖励。对加工贸易企业中的商贸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招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的加工贸易企业,每人每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1年。对在加工贸易产业链相关环节进行自主创业但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提供2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效益好的创业人员,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对我市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保税加工贸易业务中涉及办理风险保证金保函手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加入电子商务会员的费用给予资助。对当年被海关评为a类等级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

  四、提供人才服务

  帮助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市有关部门要联系人力资源丰富、劳务输出人员多的省市,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对接平台,组织我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举办专业人才引进专项活动,满足加工贸易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五、创新监管模式

  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电子监管、分级分类管理等方式,降低产品抽查比例;对诚信度高、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企业采用更为便捷的信用监管和验证监管模式。信用监管模式为每年对企业进行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一般不实施抽批检验;验证监管模式为每年对企业进行两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对企业出口的产品实施一次抽批检验。对出口产品实施"5+2"全天候检验放行。继续执行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积极探索新型海关保税监管模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个性化问题,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实行深加工结转货物分类管理的办法,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税负,提升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六、推进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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