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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1]28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28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已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海水淡化、水文业务、钱塘江维护、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以奖代补、按项目补助、按因素切块等方式分配,具体如下:

  

  农村饮水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保洁分别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水农〔2010〕10号)、《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河〔2004〕12号)实行以奖代补。

  

  海水淡化工程、防汛岁修按单个项目核定补助,其中:防汛岁修按项目核定投资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海水淡化工程根据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产生的差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其他流域性骨干工程,海塘和省市级河道堤防及沿线小水闸,大中型水库及水闸、泵站、灌区,水文业务,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巡查等,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各地水利工程名录中的维修养护任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上年度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切块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

  

  第七条  各地水利工程名录及其维修养护任务具体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报2012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要求上报,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工程名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市、县(市、区)在已定的工程名录之外要新增工程或因废弃、报废等而减少工程,需在每年的8月底之前上报如下资料:

  

  1.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新增工程的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批文;

  

  3.新增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

  

  4.新增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新增工程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增列在工程名录中,在第二年的切块资金中予以考虑。减少工程则从工程名录中删除。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维修养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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