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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3-11
【实施时间】 2009-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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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继续对涉农贷款比例达到规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较国有商业银行低1-2.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中对a类农村信用社执行再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信贷支农能力。
  
  (八)全力做好辖区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通过加强监管,力争在今年年底促使海原县农村信用社基本达到兑付标准后,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兑付专项央行票据;对已经通过兑付考核的二家农村信用社,以临时增加支农再贷款为手段,拓宽其支农信贷资金来源,扩大涉农信贷投放。
  
  四、准确把握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精神,努力满足合理的投资、消费、出口信贷需求
  
  (九)各银行机构对国家批准的以及市委、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要尽快筹集资金,安排配套贷款,以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中卫市纳入国家年内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积极给予配套信贷支持。要加强对2008年底银企对接座谈会上签约项目的跟踪和督办,进一步提高对接签约项目的履约率。按照市委、市政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灵活的信贷方式,鼓励全民创业,支持非公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政府偿贷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十)各银行机构要落实消费信贷政策,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空间,继续增加对居民购买住房、汽车,以及农村市场等消费信贷投入,发展住房、汽车等主导消费信贷市场以及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对首次购房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按揭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下浮首付款比例,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要改善外汇服务,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在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支持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因产品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进出口收付汇差额,酌情给予进出口差额核销。各银行机构尤其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要提高联网核查效率,全力支持外贸企业保持进出口业务的稳定增长,尽可能满足企业的外汇信贷需求和各类贸易融资的需求,支持外贸发展。要创新信贷产品,探索支持进出口企业的新途径、新方式。
  
  (十二)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尽力出台优惠措施,合理简化贷款手续,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农村种养殖业的贷款,尽可能实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率上浮幅度尽可能控制在较低水平。对以往经营良好、信用较高的企业因外部因素突变所引起的资金链紧张问题,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地方政府的配合,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轻易收回贷款,能展期的贷款尽最大努力予以安排延长期限。
  
  五、支持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三)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卫市委2009年工作要点》精神,利用好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着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促进我市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农业订单贷款,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不断扩大对涉农经济的投入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和县域贷款增幅高于上年水平,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
  
  (十四)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将安排中卫市、中宁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全面试点,辖内海原县选一个点进行单项试点。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黄河银行组建工作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推动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六、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尝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通过为企业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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