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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五) 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程实施所需资金,从本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并根据工程实施成效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各类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为: 1.以2010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工程实施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作为基数,今后5年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增量中的50%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 2.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每年按工资总额的2.5%用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的基础上,再安排公用经费的5%,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 3.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从项目总投资额(经费)中安排不少于2%,用于人才培养。 4.企业应从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拿出2%的部分,建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六) 第(十一)条规定的“草原英才”创新创业资金、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的支付渠道为: 1.“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 2.“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先从各部门“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的经费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实施工程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3.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十七) 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可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合法资助。 五、管理办法 (二十八) 自治区成立“草原英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符合条件人选经审定进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范围后,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授予“草原英才”称号。 (二十九) 按照人才成长、创新、创业规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和工程实施部门对“草原英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十) 自治区定期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草原英才”;对在实施“草原英才”工程中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十一)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机构,承担“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日常事务性工作。工作经费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二) 各地区、各子工程牵头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列入工程实施的人员范围、标准条件和具体政策,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执行。 (三十三)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