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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2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1〕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城区街巷综合整治成果,维护街巷综合整治成效,根据《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结合城区街巷实际,现就已实施综合整治的街巷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创建宜居城市生活环境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街巷长效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标准,优化服务功能,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基础,进一步倡导公众参与,促进政府引导与居民自治相互结合,巩固整治成果,共同构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区街巷环境。

  二、管理范围

  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同)范围内已实施综合整治的街巷、居民院落及零星居民楼。

  三、管理内容

  主要包括:街巷(含居民院落、零星楼)立面整治效果,街巷道路、灯光照明、停车设施、地下与架空管线,绿化景观,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环境卫生、街容秩序等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四、依据与标准

  (一)《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五)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管理规定。

  总体达到环境美化、亮化、洁化、绿化、序化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标准,具体为:立面整洁完好率≥95%;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率≥95%;环境卫生保洁覆盖率达到100%;街巷绿化普及率≥95%,绿化成活率≥98%;街容秩序达标率≥95%;基本消除“乱搭建、乱开挖、乱涂写、乱排放、乱停车、乱设广告、乱设摊点、乱堆杂物、乱倒垃圾、乱搭雨篷、乱占道经营、乱损绿地、乱拉乱挂”和其它各类损坏街巷道路、相关设施、环境秩序现象与行为。

  五、管理原则

  (一)条块结合。

  市市容市政、规划、住建、公安、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管线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会同城区政府共同做好街巷长效管理工作。

  (二)属地管理。

  城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街巷长效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提高管养水平。属地管理主要包括:街景立面、市政道路、雨水管网、房屋建筑(包括平改坡)、绿化景观、卫生保洁、环卫设施、车辆停放和街容秩序等。

  (三)专业负责。

  街巷整治后的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路、标志标识等专业性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按专业负责的原则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落实长效管理。主要包括:污水、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广电、灯光照明、技防监控、河道驳岸栏杆和交通标识、地名标志等设施。

  (四)居民自治。

  居民院落和零星楼的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秩序管理倡导采取协商、互助式居民自治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加强街巷长效管理作为保护古城传统风貌、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基础工作,确定街巷长效管理牵头机构,组织、协调、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和其他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提倡采用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手段,推行综合管养,提高管理成效,共同推进街巷长效管理。

  (二)落实资金保障。

  属于专业负责的管理职责、范围、经费渠道不变。纳入属地管理的由各区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并由责任主体落实长效管理经费。其中街巷保洁按照原运作模式实施,市、区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经费;市政道路、绿化景观、雨水管网等纳入各区城建维护资金计划;立面维护、房屋修缮(包括平改坡)由产权人承担。各区每年应安排长效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街巷长效管理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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