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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0
【实施时间】 2011-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实行市场准入,强化执法监督。巩固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扩大准入种类,增加抽检数量,拓展监管范围。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配送中心,要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搞好自检把关,重点加强农产品索证索票和质量安全追溯,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产地市场要配合产地农产品检测机构把好产地准出关,销地批发市场对外埠整车农产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做到“逢进必检”,检测合格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检测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牌要标明品种、产地、检测结果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抽检和监督市场自检运行情况,派驻大型批发市场的检测监管人员要24小时值班,派驻农贸市场的检测监管人员要实行全日制抽检监管工作。做好乡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社区市场和便利店、马路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能留下监管死角。要建立完善上下到顶、左右到边的执法监管网络,要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加大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不能很好开展自检工作,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场、经销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在关键时节或重大节会活动期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查找薄弱环节,对资金、体制、机制、机构、队伍、设备问题,监管责任或者客观因素都要一个一个排查,一个一个解决,解决一个巩固一个,不留后患。当前隐患最大的仍然是高剧毒农(渔)药销售和在蔬菜、水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问题,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始终采取高压严打态势,从生产、运输、储藏、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务必求得实效。在执法检查中,涉及到哪个环节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涉及到哪个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追究失职渎职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凡是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除了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生产场地所在的县、乡(镇)、村领导和执法部门的责任。

  (七)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要建立应急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尽早防范和尽快处理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把握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快速反应。一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上报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努力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二是依法处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事,既不能推诿,也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要把握好尺度,反应不过头,处置不过度。要坚持个案处置,坚持是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防止事态扩大;三是联动防范。要坚持全市一盘棋,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防止各自为政,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四是超前预警。对一些高风险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通过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上报制度,确保快速、准确、有效地处理各个突发事件,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到位。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到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工作落实。要进一步明确郑州市区市场的监管责任,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郑州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批发市场、规模化农贸市场以及大型超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其他各区(不含上街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早市、便利店、门店、流动摊贩、以及规模较小的农贸市场、乡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偏僻市场和小型超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规模化农贸市场以及大型超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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