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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 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抢抓全省“双转移”战略机遇,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产业转移工业园各类企业用工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吸纳的劳动力。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由市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区域内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企业的用工保障负总责,并按时完成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招工任务。市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用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用工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和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前往应聘;每年开展一次全市人力资源分布情况调研,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台账,做好企业用工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园区用工储备制度,储备2000 人以上愿意到园区就业的劳动力,纳入常态储备档案管理,随时提供企业招用,定期搭建沟通平台。 第五条 各产业转移工业园要成立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为园区内企业劳动者和园区原居民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宣传并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免费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收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及时向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供用工需求信息。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市、县、镇(街)、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所有的村(社区)委会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备人力资源服务协理员,协助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发动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动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人力资源市场为园区企业常年设立招工展台,不定期在园区组织企业专场招聘会和组织园区企业到各技工(职业)学校以及人口比较集中的镇(街)和村(居)或跨地区举办企业用工招聘会。 第八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大力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引导园区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五好五规范”达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用工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务工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要根据重点产业发展,特别是园区主导产业的用工需求,加快调整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结构,加强对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力争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50%以上在本地企业对口实习,理工类专业对口学生的80%到园区企业实习。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校园(区)合作,大力支持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在企业设立培训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要定期组织企业高管人员到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企业讲座,真正做到产学结合。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的投入,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引导示范性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根据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开设培训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为园区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保障。 |